離岸風電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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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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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選商機制:

      為延續離岸風電推動成果、配合國內基礎設施建置時程,並帶動國內產業發展,經濟部已於110年7月23日公告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規劃申請作業要點,續於8月19日公告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亦於110年12月6日公布「離岸風電區塊開發產業關聯執行方案」,開放業者規劃申請。

附註:風場規劃需避開環境生態敏感區,業者提送之備查申請案需經本部備查並經跨部會聯審通過,確認無涉敏感範圍,本部方轉送環評審查,且通過環評小組初審之風場才能參與選商

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規劃申請作業要點 空間劃設處理原則

二、區塊開發第一期 : 

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容量分配作業之第一期受理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起至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止;續於12月14日辦理第一期選商開價會議,6家開發商共計10個風場,因案場有範圍重疊的狀況,以套疊海域場域圖資後,函知各開發業者容量分配結果。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

工業局--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產業關聯政策/第一期 :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及一百一十六年完工併聯適用者


三、區塊開發第二期 : 

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容量分配作業之第一期受理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起至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止;續於07月09日辦理第二期選商開價會議,6家開發商共計6個風場,因案場有範圍重疊的狀況,以套疊海域場域圖資後,函知各開發業者容量分配結果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

產發局--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產業關聯政策/第二期 :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七年及一百一十八年完工併聯適用者


四、浮動式示範規劃:


(一) 本署於2023年8月5日召開「離岸風電浮動式風場示範規劃說明會」,對外說明我國浮動式示範計畫規劃草案略以:

1.    示範目的:透過示範計畫,就法規技術基礎建設等面向,驗證我國浮動式離岸風電設置之可行性。

2.    案場資格:未重疊海域敏感範圍,並通過環評專案小組初審

3.    案場規模:單一案場6-12浮台。

4.    案場數量:原則2,視情形增加1案。

5.    獎勵措施:擬訂定「浮動式示範風場躉購費率」。

6.    審查方式:技術能力財務能力國內合作(與國內產學研單位合作)等進行履約能力審查。

7.    併網時間:示範案於2028完工併網。

(二) 本署於2024年1月26日召開「離岸風電浮動式風場示範規劃座談會」,徵詢各界意見,外界主要意見略以:

1.    併網年度:建議浮動式示範案併網期程延後至2029或2030年較為務實。

2.    獎勵方式:除浮動式躉購費率,參考國際推動浮動式離岸風電之作法,提供相關補助

(三) 臺灣港務公司已規畫台北港台中港做為浮動式專用碼頭,將持續與交通部溝通協調,推動台灣浮動式案場建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