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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域-小型風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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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小型風力機發電系統之雜照限制


    1. 雜照事項係屬內政部營建署主管之業務,並依地方自治精神由縣市政府管理。根據營建署營署建管字第1030000798號函,立法院第8屆第4會期內政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紀錄第35項決議,明定「風力發電機具及其附屬設備,應認定屬雜項工作物,應請領雜項執照。」,本項立法院決議,經濟部能源署謹予尊重。
    2. 至於小風力機是否能比照太陽光電3公尺以下免雜項執照,經濟部能源局業於103年3月18日拜會營建署,並於3月28日召開「修正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專家諮詢會議,與會專家一致認定小型風力發電屬動件設施,並應考量其重量、運轉時之振動因素,對結構安全恐有影響,設置地面者雖不至於影響結構安全,惟仍需尊重並依前項立法院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