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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力場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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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問題標題
  • 1 潛力場址排除範圍暨建議諮詢單位
  • 2 備查失效(作業要點第12條)
    「作業要點第12條規定目的為何?」

    為順利銜接106年區塊開發正式公告,爰規定申請人應於106年12月31日前取得環保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初審會議建議通過或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結論;108年12月31日前應取得籌備創設備案。未能於期限前取得相關許可者,原備查函失效。

    Q&A僅供參考,作業要點解釋仍以經濟部能源署為準

  • 3 場址面積變更(作業要點第11條)
    「作業要點第11條規定目的為何?」

    申請人規劃風場設置量後,可能會因法令變更、環境影響評估結果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影響原規劃申請面積及申請量,因此為利申請人重行規劃申請量,遂訂定本規定。

    「應該如何進行申請?」

    申請人因法令變更、環境影響評估結果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因素,需變更原場址面積及申請量時,應提出適當說明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經濟部能源署提出申請

    Q&A僅供參考,作業要點解釋仍以經濟部能源署為準

  • 4 競合通知(作業要點第9條)

    「同一場址應如何判斷?」

    在潛力場址內者,以「申請場址編號」是否同一認定;在潛力場址外者,以「申請場址座標點位」是否同一認定

    「同一場址內有兩件以上合格申請案時,為何要通知?何時通知?」

    為令開發商得以公開競爭,依作業要點第9條規定在經濟部能源局受理備查申請案中,若同一場址內有兩件以上之合格申請案時,應同時通知數合格申請人

    「無同一場址內重疊之情形是否會仍通知或公開?」

    依作業要點規定,原則上僅有在同一場址內有兩件以上之合格申請案時,會通知合格申請人。開發商如欲得知其他申請案環境影響評估辦理進度,得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網站查詢;主管機關亦得視情形公開場址資訊

     Q&A僅供參考,作業要點解釋仍以經濟部能源署為準

  • 5 競合處理(作業要點第9條、第10條)

    「同一場址內有兩件以上合格申請案時,誰可以優先取得場址之優先開發權利?」

    在同一場址內若有兩件以上合格申請案時,以先取得通過或有條件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者,取得場址之優先開發權利。 取得上述條件之合格申請人,應於三日內以書面說明取得通過或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情形,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達經濟部能源署。

    「同一場址內有兩件以上合格申請案時,若申請人同時取得通過或有條件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時,誰可以優先取得場址之優先開發權利?」

    在同時取得通過或有條件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者,以依作業要點提出申請在先之申請人,取得場址之優先開發權利。

    「場址優先開發權利為何?」

    場址優先開發權利,指申請人得持同意函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海域土地開發同意文件;在符合電業法、電業登記規則要件下得向經濟部申請籌備創設備案。

     Q&A僅供參考,作業要點解釋仍以經濟部能源署為準

  • 6 「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與示範計畫、區塊開發有何不同?
    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為繼示範獎勵計畫後,區塊開發公告前之離岸風電推動第二階段。
    申請人於場址規劃時,應自行考量風場地質、底質、地形、風能等條件,評估其技術上及財務上之可行性。依電業法及電業登記規則申請籌備創設登記備案時,應檢附之相關機關同意函及意見函,申請人應自行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及協商。

    Q&A僅供參考,作業要點解釋仍以經濟部能源署為準

  • 7 申請資格與資金證明(作業要點第3條)
    「申請資格為何?」

    得申請規劃場址之申請人為「電業」與「籌備處」。「電業」為依電業法取得電業執照之電業;「籌備處」為發電業籌備處,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並應先行在國內成立籌備處

    「申請資格證明文件為何?」

    電業證明文件為電業執照、依我國法律規定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文件;籌備處證明文件為有效期間內之經濟部所發籌備處登記預查表、對外代表人及各發起人之公司設立證明文件或身分證明文件等。

    「總投資額百分之五(自有資金)應如何計算?」

    「總投資額」應以申請當年度公告之風力發電離岸系統躉購費率每瓩裝置容量期初設置成本乘以申請總設置容量定之。
    例如:A業者於104年依要點申請規劃設置100 MW,總投資額約新台幣169.2億元(169,200/kW x 100 x 1,000),5 %自有資金則為新台幣8億4千6百萬元(169,200/kW x 100 x 1,000 x 5%)。(104年離岸風力發電躉購費率期初設置成本每瓩169,200元)。

    「自有資金應如何累計?」

    同一申請人依本要點申請兩件以上者,應合併累計申請案。例如:A業者於104年申請A場址,105年申請B場址,A場址為100 MW,B場址為100 MW,若105年躉購費率裝置容量期初設置成本為每瓩169,200,A+B場址自有資金至少為16億9千2百萬元。
    同一申請人曾經核准開發再生能源發電廠,後依作業要點申請備查時,應累計新申請及已核准案件各階段之總投資金額,依比例加計應備之自有資金。

    「自有資金應如何證明?」

    申請人為電業時,應檢附公司登記實收資本額;如申請人為籌備處者,如係以籌備處之財力為證明,應檢附銀行出具之存款證明;如係以籌備處發起人之財力為證明,應視該發起人為公司或自然人(行號),檢附公司登記實收資本額或銀行出具之存款證明。

    Q&A僅供參考,作業要點解釋仍以經濟部能源署為準

  • 8 設置規劃量(作業要點第4條、第5條)
    「得否設置於潛力場址外?」

    規劃場址應以位於潛力場址內為原則;位在潛力場址外者,應提出適當說明。

    「設置面積應如何計算?」

    若申請場址全部位於潛力場址內者,應以選定潛力場址之全部面積計算設置面積。
    例如:A業者選定潛力場址編號1(新北市)為申請場址者,設置面積為26.2Km2。(作業要點附件-各潛力場址環境基本資料)
    若申請場址全部位於潛力場址外者,應以申請面積計算設置面積。
    例如:A業者申請於潛力場址外設置者,而申請面積為20Km2,設置面積為20Km2。
    若申請場址部分位於潛力場址外,部分位於潛力場址內者,應以選定潛力場址之全部面積與潛力場址外面積計算設置面積。
    例如:A業者申請場址部分位於潛力場址編號1內,而潛力場址外面積為20Km2時,設置面積為46.2Km2(編號1面積26.2Km2+20Km2)。

    「設置規劃量應如何計算?」

    單一申請案設置規劃不得小於十萬瓩,每平方公里不得小於五千瓩。
    若申請場址位於潛力場址內者,設置規劃量為設置面積乘以每平方公里五千瓩。例如:A業者選定潛力場址編號1(新北市)為申請場址者,設置面積為26.2Km2,設置規劃量為131 MW。
    若申請場址位於潛力場址外者,設置規劃量不得小於100 MW。
    若申請場址部分為於潛力場址外,部分位於潛力場址內者,設置規劃量為設置面積乘以每平方公里五千瓩。
    例如:A業者申請場址部分位於潛力場址編號1內,而潛力場址外面積為20Km2時,設置面積為46.2Km2,設置規劃量為231 MW。

    「若因限制條件使得規劃場址面積縮小時,應如何計算面積?」

    在因法令限制、環境影響評估結果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事由,致有變更場址規劃面積之必要情形時,得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場址面積之申請。
    例如:A業者選定潛力場址編號1(新北市)為申請場址者,設置面積為26.2Km2,但在申請時發現因法令限制(如:禁限建地區),使得面積縮減為20 Km2,申請人應提出說明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變更場址面積之申請。
    場址規劃面積之變更,如將使設置量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得拒絕其變更申請。

    Q&A僅供參考,作業要點解釋仍以經濟部能源署為準

  • 9 受理時間(作業要點第6條)
    「作業要點受理期間為何?受理期間前或逾期送件,是否受理?」

    自民國104年10月2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在受理期間前或逾期送件時,因不符合作業要點之規定,將不予受理。

    Q&A僅供參考,作業要點解釋仍以經濟部能源署為準

  • 10 應備文件(作業要點第7條)
    「為什麼在申請的時候需要各支風機的位置圖?難道在申請前,業者就已經要完成環境評估,地球物理調查,水深測探,和岩土工程嗎?」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提出「風力機組布設圖」,目的在於判斷風力機組基座中心與相鄰潛力場址邊界最短距離是否小於六倍葉輪直徑,或是否有其他場址規劃不合宜之情形。

    「申請人應提出漁業權單位意見書,是否代表規劃場址在漁業權區外就不須取得意見書?」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提出各單位意見函,了解海域空間各利用主管機關意見。漁業利用行為不限於漁業權區內外,若規劃場址於漁業權區外者,亦應取得有關單位意見函,以利後續風場設置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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