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能源署已於 104年7月2日公告「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公開 36 處潛力場址基本資料與既有海域資料,總開發潛能概估約可達 23 GW,有意投入離岸風力之業者得自行開發。
潛力場址的劃設,係排除相關法規及敏感地區,為專業機構之「初步研究成果」,不等同於風場設置具有「技術上」之可行性,亦不代表相關「法規與行政」上之障礙已全數排除,業者仍應考量風場土質、地質、地形、風能等條件,業者自行評估「技術上」與「財務上」之可行性。
其中,第2階段規劃場址案件計24案,扣除4案未於106年底期限前通過環評審查、2案場址重疊,共有18案進入下階段容量分配作業,總規劃量約10 GW。
備註
1.同一場址內有二件以上之申請案時,以先取得通過或有條件通過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者,得申請籌備創設登記備案。
2.取得備查之申請人如未能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環保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專案小組初審會議建議通過或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審查結論,或未能於能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籌備創設登記備案者,其備查及備查同意函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