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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9.20(經濟部)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收益提撥辦法

刊登日期 Posting Date:2020-02-25  |  資料來源 Source:全國法規資料庫
本辦法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使用人使用海域土地,進行離岸風力發電開發行為。
本辦法所稱償金,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辦理及核准海域土地作離岸風力發
電開發行為,向海域土地使用人所收取之償金;其提撥範圍包括獲許可至
取得電業執照前、取得電業執照至執照期限屆滿前及電業執照屆期後且獲
准不除役繼續營運至不營運日止。
前項償金計算,應按我國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界線延伸至領海界線作
為海域土地分區,並按分區個別計算海域土地償金收益。
海域土地償金收益總額百分之五十繳交國庫,剩餘百分之五十提撥海域土
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作為收益回饋金使用。
前項收益回饋金之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
依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每季上網公布前一季收益回饋金運用情形相關
資訊,至少應包含受撥付單位、用途摘要說明、金額、撥付日期、撥付理
由等。
收益回饋金之用途,應以促進地方再生能源經濟、產業、永續教育及其他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再生能源發展用途為限。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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