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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港局修正預定公告】基隆(含臺北)港、臺中港、高雄(含安平)港、花蓮港、麥寮港、布袋港、蘇澳港及和平港航道圖

刊登日期:2017-12-07  |  資料來源:交通部航港局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旨揭航道圖前經本部及國防部於98625日已交航字第0980004756號及國作連戰字第0980001539號會銜公告在案。

二、依據旨揭修正公告,原9個通過點(A~I)23條航道修訂為9個通過點20條航道,含整併B點原分別通往基隆(臺北)港航道,刪除C點進臺中港航道及向北修正C點及其進臺中港航道,其中,原B通過點分別通往臺中港及麥寮港航道經整併後向西調整,供航經中部海域之船舶通航,以兼顧離岸風電潛力場址區塊開發及船舶航行安全。

三、管制單位:交通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防部。

四、通航港口:基隆(含臺北)港、臺中港、高雄(含安平)港、花蓮港、麥寮港、布袋港、蘇澳港及和平港。

五、適用對象: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許可之船舶。

六、航行航道:船舶進入限制水域,須先行保持限制界線外航行,至預定靠泊港口之外之通過點後,循直航航道進入預定靠泊港口。

七、船舶入出限制(禁止)水域應確依航道標示航行;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或禁止水域範圍、未依指定航行航道,主管機關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關係條例」第32條、第80條之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42條、第43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13條規定辦理。

八、本公告實施日期由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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